第一条为了合理确认新选用公务员职务和等级,标准新选用公务员任职定级作业,依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新选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则的组织标准、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适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依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等级进行。
第三条新选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依据拟任职务的要求,依照公务员的条件、责任和纪律要求,对新选用公务员进行任职查核。
(一)直接从各类校园结业生中选用的、没有作业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结业生,选用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结业生,选用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结业生、取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结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结业生)、研究生班结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选用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选用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选用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选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阅其原任职务与等级,对比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认职务与等级。其他具有作业经历的,可依据其资格和工龄,对比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认职务与等级。
(二)地点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做全面查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等级的定见。
第七条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则景象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许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办理权限,差异不一样的状况,别离予以责令纠正或许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选用人员的任职定级作业,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选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则》一起废止。